1999年6月24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5-01-01 13:57: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9]54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
财税字[1999]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此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请遵照执行。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2004年11月5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申报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下一篇:2000年5月14日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频道总排行
频道本月排行
- 31981年4月18日,第一家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开业
- 32014年6月,广东努力打造中国融资租赁业第三极
- 3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融资租赁系统
- 31988年5月28日,中国参加《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起草审议...
- 31999年8月10-13日,"中国租赁业研讨会"在秦皇岛举行
- 32002年2月20日,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
- 2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发布关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
- 22005年3月5日,《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 21999年6月24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营...
- 22007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新纪元租赁有限公司...